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第十章 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管理)

2026年06月25日 16:28  点击:[]

                      第一章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管理和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基建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建工程。指因学校规划发展需要,从无到有,新建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

(二)扩建工程。指在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为增加其建设规模所实施的建设项目;

(三)改建工程。指原有建筑物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内部使用功能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四)装饰工程。指为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开展的各类房屋建筑物的装饰装潢项目;

(五)修缮类工程。指为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开展的修缮项目。

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建设实施、项目验收移交、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四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项目申请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需要、项目资金保障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进行充分分析研判,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求进行决策。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阶段要依据基建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合同条款等要求,做好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三)项目验收移交阶段。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牵头管理部门同项目使用部门及时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阶段。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机构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项目概算或预算管理

 

基建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是指在进行项目决策前期,通过科学的、符合行业规范的方式,初步估算项目实施所需的经费。

 本办法中的基建项目概预算仅作为项目立项决策依据使用,不作他用。

项目概预算的编制

(一)基建项目涉及实施内容简单,开展前期工作时可以直接确定该项目所需实施的具体内容,且工程量误差不大,可通过市场询价或请造价咨询公司直接编制项目概预算,作为项目立项决策依据;

(二)基建项目涉及实施的内容复杂,开展前期时无法确定该项目所需实施的具体内容,无法估算工程量,需要开展施工图设计,依据施工图进行项目概算编制。

基建项目概算的确定。凡需要进行概算的项目,均为涉及实施内容复杂,无法估算具体工程量,因此需要聘请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出具设计图纸。由第三方咨询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编制项目概算。

基建项目预算的确定

(一)项目无施工图纸,可通过项目申请部门提出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向市场发出询价函(询价函中需明确项目实施的内容及工程量),由三家及以上公司进行报价,对所有公司报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项目预算。

(二)项目有施工图纸,请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概算编制,编制结果作为项目概算金额。

本办法中的基建项目概算仅作为项目立项决策依据使用,基建项目预算除作为项目立项决策依据使用外,还可作为招标采购依据。

项目立项决策管理

 

十一 学校各部门、学院、馆、中心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本职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建议,经本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后申请立项。基建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拟建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需求及完成时间内容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程序。

(一)概算或预算1万元以内立项决策

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核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经费的保障情况,部门党政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二)概算或预算1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立项决策

由部门核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经费的保障情况,经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概算或预算3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立项决策

由部门核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经费的保障情况,经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概算或预算2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立项决策

由部门核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经费的保障情况,经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概算或预算30万元及以上立项决策

由部门核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经费的保障情况,经部门党政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提请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六)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权限金额划分

项目立项审批权限金额是按照《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划分,如遇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调整,审批权限额度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发文实施时间为准,不再另行发文。

 

项目管理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为更好的履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基建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应当立即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名称为:项目名称+管理工作组),以便项目后续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  项目管理工作组人员构成。

项目管理工作组人员以部门文件、会议纪要、学校文件等方式确定。

(一)概算或预算10万元以内的项目。此类项目由申请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组由项目申请部门自行组建,基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拦标价及工程量清单。

)概算或预算10万元至60万元以内的项目。项目采购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基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基建部门配合。工作组成员: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基建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为项目申请部门人员和基建部门人员。

(三)概算或预算60万元至400万元内的项目:项目采购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基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原则上由项目经费申请使用部门牵头实施。工作组构成:

1.新建、扩建类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任组长,基建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基建部门人员。

2.改建类、装饰类由项目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基建校领导任组长,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负责项目经费申请、项目论证、立项报批、招标、签订合同、项目经费报销等工作,分管基建校领导配合;分管基建校领导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等工作,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配合,成员为项目申请部门人员和基建部门。

3.修缮类项目由分管后勤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基建部门和后勤处人员。

)概算或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以学校下发文件为准。

(五)如项目申请涉及多个部门,则必须明确一个牵头部门。

十五  项目管理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基建项目批准及实施全过程沟通协调工作;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监理(如有)、过程跟踪(如有)、造价咨询(如有)等服务公司,对项目的进度、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进行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组织项目验收移交工作;

(四)负责协调施工单位组织报送结算资料,并配合审计处开展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五)负责完成项目工程款的拨付审批流程;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时将档案移交学校。

 

项目咨询服务机构的确定

十六 设计单位确定

项目设计单位可以采用基建部门询价采购的零星设计单位,也可以由项目申请部门另行采购。原则上所有项目均聘请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出具施工图纸。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不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一)所实施的基建项目内容简单,开展前期工作时可以明确需要实施的施工内容和对应的工程量;

(二)根据预估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可以进行市场询价,且询价结果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

十七  监理单位的确定

(一)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要聘请具有监理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全程监理;

(二)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不在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规模标准内的项目,但项目概算或预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当聘请具有监理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监理服务;

(三)概算或预算金额6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工作组根据项目复杂情况自行研究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监理服务;

(四)满足本制度要求,未聘请第三方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的项目,监理单位的职能职责由项目管理工作组履行。

十八 造价咨询单位的确定

造价咨询服务包括拦标价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实施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等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组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十九 基建项目的材料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施工单位对项目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场应通知项目管理工作组、监理(如有)公司进行现场验收,并提供质量证明材料,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否则立即清理离场,严禁使用。

(二)材料复验环节。对规范要求取样复检的材料,必须在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不合格材料应立即清理出场,严禁使用。

(三)材料其他要求。项目材料还需符合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材料行业标准及建设单位的功能要求,方可用于项目。

二十 基建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

(一)项目施工前期质量管理。细致做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组应按规定接收确认设计文件,组织参加单位参加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以熟悉和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掌握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

(二)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项目管理工作组及监理(如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管理工作组及监理(如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艺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工序交接互检;

3.项目管理工作组及监理(如有)单位严格落实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对隐蔽工程组织开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十一  基建项目安全管理

(一)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施工、监理(如有)严格按行业规范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二)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临时用电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边、洞口检查围护情况;

(三)安全教育开展。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教育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具体的安全教育内容;检查施工单位变换工种是否进行安全教育;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培训;

(四)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十二  基建项目进度管理

(一)项目管理工作组及监理(如有)负责督促基建项目的进度,进度推进缓慢要及时请示汇报;

(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如有)及项目管理工作组审查,审查合格后按计划实施;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审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对计划进行逐级分解,明确细化项目《主节点进度计划》;

(四)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节点进度计划》定期向项目管理工作组及监理(如有)报上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管理工作组及监理(如有)对施工单位上报完成工作核实,对照计划判断项目进度是否正常;

(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及时调整。

 

第七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工作组要严格把控变更管理,做好项目投资管控,项目累计变更增加不超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原则:确保使用功能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优化施工工艺,缩短施工工期,降低建设成本。

(二)设计变更会签程序:经项目管理工作组、监理(如有)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统一发放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履行;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精神;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位置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二)工程变更的形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做法、方案、材料选用、设备选型等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变更;因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使用功能调整提出的变更;为防止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影响施工现场安全,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实施的变更;

(三)工程变更会签程序:工程变更均须履行会签程序。经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工作组、监理(如有)签署工程变更单,盖章后,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审批权限

(一)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

(二)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1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项目单项变更预算金额3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项目变更预算金额2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五)项目变更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申请部门报分管领导把关,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六)项目管理工作组严格把控,项目累计变更增加不超合同金额的10%

二十七  基建项目建设成本控制

(一)严格做好设计(方案)变更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工作组、监理(如有)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对变更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围绕是否需要变更、变更将引起成本增减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加强签证的管理。相关参建单位(包括项目管理工作组、监理(如有)、造价过程跟踪)作为第一级管理,对现场签证管理工作进行审核、签认,须对签证事由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签证发生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严格落实“一事一签证”不得分解签证,严禁重复签证。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指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支出的全部费用,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 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力,控制建设成本;

(三)规范高效原则: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及时、手续完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条件审核。由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监理(如有)、造价咨询、施工),对照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条款,对是否符合项目付款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

(一)经项目管理工作组审核达到付款条件后,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项目付款审批流程,并同学校财务处沟通联系,指定专人负责报账工作,做好项目支出台账管理。

(二)项目竣工验收后,如存在退质保金情况,项目申请部门要提前谋划经费预算,完善项目退还质保金工作。

 

项目验收移交管理

三十二  基建项目的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任务,并将项目实施过程资料整理完善,方可进入项目验收程序。

三十三  基建项目验收程序。

)按行业规范无需到质量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施工单位开展自检自查并整改完成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阶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组、项目使用部门、监理(如有)、设计(如有)等参建单位共同开展项目验收。

(二)按行业规范需到质量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施工单位开展自检自查并整改完成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阶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组、项目使用部门、监理(如有)、设计(如有)等参建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内部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第三阶段质量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设计(如有)、监理(如有)、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工作组共同开展项目初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质量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第四阶段:质量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设计(如有)、监理(如有)、地勘(如有)、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工作组共同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三十四 项目验收重点内容

(一)基建项目质量验收。对项目现场施工部位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对项目开展使用功能验收;对照相关行业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开展质量验收;

(二)档案资料验收。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程序;核查项目实施过程资料是否完善;核查项目隐蔽工程过程资料是否完善;核查项目材料三证是否齐全;按行业规范需要送检材料核查检验批是否符合要求,核查材料送检检验报告;

(三)明确质量保修期。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行业质保期执行。

三十五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工作组将项目移交至具体使用部门管理,完成项目使用移交单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移交后的质保。建设项目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执行,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由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督促施工方维修;非施工质量问题由使用部门报后勤管理处安排零星基建维修服务单位维修。

 

第十章 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法所称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的审计活动。本办法所称项目财务决算是指项目竣工后,在工程结算审计基础上,对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资金来源、投资效果等进行的全面清理和核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展工程结算审计与财务决算审计的规定

(一)结算金额5万元以内的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报项目管理工作组即可,无需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二)结算金额5万元以上,且未经发改委立项或备案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三)经发改委立项或备案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先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在工程结算审计基础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职责划分

(一)学校审计处职责:1.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2.负责委托并管理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3.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复核;4.负责审核确认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5.与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管理工作组职责:1.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2.负责督促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并提交完整、规范的工程结算资料;3.负责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4.负责向学校审计处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5.负责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全过程的技术和经济文件资料;6.与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学校财务处职责:1.开展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负责全面清理项目账务,根据财务决算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与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十一 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

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档案包含的内容。基建项目档案资料包括自项目立项决策至验收移交期间产生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往来公文、报告、批文、会议资料、声像资料及施工过程资料。

第四十一条  基建项目归档范围。

(一)基建项目全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二)基建项目全过程中对外正式发文及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三)基建项目全过程中的形成的请示及批复;

(四)基建项目全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五)基建项目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六)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档案的收集管理

(一)基建项目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将资料原件及时交项目管理工作组下设的档案资料小组,不得拖延或不移交;

(二)归档的资料应以原稿为主,立卷归档的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任意涂改或用复印件替换,确保档案的成套性、系统性、准确性;

(三)项目管理工作组下设的档案资料小组,在基建项目建成后,及时将档案收集整理、装订成册,按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移交学校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及保管责任划分

项目自项目立项决策至验收移交期间产生所有需要存档的资料,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要求移交学校档案室。

十二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保中医专﹝202345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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