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6年07月10日 15:1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管理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中介机构)为学校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四条 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对委托审计项目给予经费保障,列入预算管理。委托审计项目经费由审计处每年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编制预算,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力量组织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依规择优确定具备相应执业资质、业务能力匹配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服务承办单位,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管理,常规调整周期为每三年。

第七条 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第三章 委托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学校规划、计划、决策落实情况审计;

(三)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与效益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办学、科研、后勤服务等管理与效益审计;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专项资产清查、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专业业务

)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入围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二)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三)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四)建立审计过程沟通机制、整改衔接流程,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征求意见、复核;

(五)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章 委托审计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审计服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含保密条款。合同文本须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内容:

(一)工作内容;

)工作质量要求;

)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报酬及支付方式;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保密事项;

)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如委托审计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委托审计服务合同相关手续,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第五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征求意见、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委托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本条所列禁止行为适用于中介机构及所有参与本项目审计人员;中介机构须对其从业人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审计处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不得以权谋私、舞弊作假,否则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  

      第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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