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审计整改负总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审计整改实效。
第七条 学校应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巡察办应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纪检处应当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财务处应当将相关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党委会进行汇报。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学校对相关部门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敦促整改。
第九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内部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持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